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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化纤7月29日公告,公司诉上海正耘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原名称: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正耘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以下简称“正耘投资”)拒绝支付业绩补偿价款案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已立案,并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公司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业绩补偿金约6294万元及自2022年5月1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的利息(按照LPR标准计算);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据悉,2020年12月,公司与上海越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上海越科”)及其13名股东签署了股份收购协议,协议约定正耘投资将其持有的上海越科5%的股权,以3750万元对价转让给公司,正耘投资股权转让款分三笔支付,除第一笔股权转让款以外,剩余每一笔付款金额根据上海越科上一年度净利润实现情况分配并调整,第1(2)条约定,正耘投资业绩对赌期间为2020年度至2021年度,累计承诺净利润为13,000万元;若上海越科2020年度至2021年度实现的净利润累计数低于承诺的净利润累计数,正耘投资应当对公司进行补偿,同时第1(3)第2款约定业绩补偿标准。协议签署后,公司依约履约,依法聘请第三方审计机构对上海越科2020年、2021年度业绩进行专项审核。第三方审计机构分别出具专项审核报告,报告载明,正耘投资未能完成2020年度、2021年度的业绩承诺。据此,公司于2022年4月中旬向正耘投资发送《通知函》,正耘投资收函后,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业绩补偿价款,公司委托律师于5月5日发送律师函,再次要求其限期支付业绩补偿价款。催缴期限届满后,公司仍未收到对方支付的业绩补偿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