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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长方7月28日公告, 于2022年7月27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22)粤03民初5000号,公司与李迪初、聂国春等出让方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25日立案,案号为(2022)粤03民初5000号。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2017年12月8日,公司与被告共同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由被告向长方集团出让其合计持有的深圳市康铭盛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后已更名为长方集团康铭盛(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铭盛”或“目标公司”)37454%股权,根据《股份转让协议》中关于业绩承诺与补偿的约定,出让方承诺在2018 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的净利润(按照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确定)不低于12,500万元、14,000万元、15,500万元。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年度,康铭盛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实际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13,4626 万元、12,9258万元、7,5534万元,累计实际盈利数为 33,9418 万元,累计完成承诺业绩的 80.83%。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3条,“如目标公司盈利承诺期间内各年度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际盈利数未达到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承诺盈利数的 90%,出让方将逐年向受让方承担现金补偿义务;如目标公司盈利承诺期内各年度累计实际盈利数未达到累计承诺盈利数的 100%,出让方将一次性向受让方承担现金补偿义务”,故被告应向长方集团承担现金补偿义务。因公司与出让方就业绩补偿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