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妙可蓝多7月28日收上交所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审核意见函,公司被要求结合投资方有权要求股权上翻、股权回购适用的情形及相关权利义务安排,补充披露是否导致前期增资构成“明股实债”的情形,以及相关判断依据;说明前期投资方对吉林科技增资的会计处理及依据,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前期公告显示,上市公司同意将其持有的吉林科技股权质押给投资方,上市公司及吉林科技同意以资产抵押、知识产权质押给投资方,作为上市公司及吉林科技履行《投资协议》项下各义务的担保,相关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回购价款、违约金。时任实际控制人柴琇承诺提供连带责任。公司被要求补充披露:《投资协议》中约定担保义务的原因,相关安排是否构成出资收益的保障性安排及设置的合理性,是否构成“明股实债”的情形;担保事项对应的具体义务内容,截止目前担保物对应的债务金额,后续是否存在解除担保的安排,如存在,披露进展情况,以及有无潜在的法律风险;担保措施的有关约定是否可能导致标的资产权属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以及是否对标的资产的独立性和生产经营产生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