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孙明春
ESG评级是ESG投资的基础。当前,全球ESG评级体系繁多,评级结果各异,给投资者带来很大困惑。理论上讲,ESG评级的多样性和差异性可满足各类投资者的不同需求,但在现实操作中,由于各评级机构并未明确其ESG评级的目标方程,ESG评级的实际用途并不清晰,令投资者无所适从。
众所周知,ESG包含环境(E)、社会责任(S)与公司治理(G)三个领域,每个领域之下又涉及数个主题、数十乃至上百个分项指标。若将这些指标综合成一个单一的ESG评级指标,首先需要确定评级的目的,然后才能根据这一目的将分项指标进行加权,形成最终的ESG评级。
以信用评级(credit rating)为参照,不管评级机构使用多少财务指标或非财务指标来构建其评级体系,最终目的都是衡量受评对象的违约风险。信用评级不但目标清晰,而且可以测度,并可通过受评对象的实际违约情况来验证评级的质量(即预测的准确性)。类似地,券商对股票的评级(如买入/卖出/持有、超配/低配/中性等)是为了预测股价在未来某个时段(如12~18个月)的绝对表现或相对表现,并可通过未来这个时段的股价实际表现来验证评级的准确度。对基金的评级(三星、四星或五星)也是类似的逻辑。
相比之下,ESG评级的目标并不清晰。虽然评级机构声称,ESG评级可以衡量企业在E、S、G三个领域的“整体表现”,但“整体表现”的涵义很模糊,评判也很主观(例如,如何给不同的分项指标分配不同的权重?),评级的质量也很难验证,导致各家机构各持己见,评级结果不具可比性,也缺乏实用性。不少机构宣称,投资ESG评级好的企业,既可实现更大的社会影响力、也可降低财务风险、取得更好的股价表现,一举多得。这听起来很美好,却恰恰反映了ESG评级目的的模糊性。
为解决这一问题,我们需要思考ESG评级的目标方程及其相对应的投资者需求,进而设计多种不同用途的ESG评级标准和体系,以满足不同投资者的不同需求。作为抛砖引玉,笔者提出以下方向性建议。
对那些甘愿承担更大社会责任的负责任投资者来说,我们需要承认他们价值观的多元化和主观性,承认我们无法设计出一个单一的、符合所有负责任投资者价值理念和投资需求的ESG综合评级指标。我们只能退而求其次,针对不同投资者对不同社会责任议题的关注度,设计出多个聚焦于单项主题的ESG评级指标。例如,欧洲评级机构CICERO推出的“绿色股票”评级,聚焦于公司收入与投资中的“绿色”比例,目标清晰,方法客观透明,与把E、S、G分项指标囊括在一起的综合评级“黑箱”相比,也许更符合那些专注于气候风险的投资者的需求。
对那些把ESG视为风险因素、关注企业长期财务稳健性的可持续投资者来说,ESG评级的目的是衡量ESG风险因子给企业中长期财务表现带来的潜在负面影响。这有点类似于信用评级,因此应关注企业因ESG表现欠佳而产生的额外财务损失(或违约风险)。评级公司可将此类ESG评级的目标设为ESG风险对企业中长期盈利的影响,或对企业信用违约风险的“额外”影响(类似惠誉的ESG相关性评分)。
对于那些希望通过ESG投资获得超额回报的机会主义投资者来说,ESG评级最好是直接预测股票取得超额回报的概率。针对这类需求,与其做一个目标并不清晰的ESG评级、然后再去验证ESG评级与超额回报的关系,不如直接设计一个类似于股票评级的ESG评级体系,将标的企业的各个ESG分项指标作为普通因子,纳入到传统的多因子模型(multifactor model)中,并根据回归结果,将模型中的ESG因子的系数合成一个综合的ESG评级,用以衡量该企业的ESG实践对股价带来的潜在影响。
不过,在后两种评级方法中,有可能出现ESG评级结果与企业社会责任背道而驰的现象。为防止背离ESG投资的初衷,在后两种评级方法中,应考虑对某些关键分项指标(如温室气体排放量等)设置“最低标准”,对不能满足“最低标准”的企业,在该指标上给予“惩罚性评分”,甚至将其排除在评分体系之外。
(作者系海通国际首席经济学家)
责任编辑:李墨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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