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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春股份7月27日公告,公司与滨海昌正在收到一审判决后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公司于近日收到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鉴于公司已于2021年度根据一审判决结果计提了预计负债,本次公告的诉讼进展事项不会对公司本期和期后利润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2020年2月,公司与滨海昌正签订采购合同,2020年7月11日滨海昌正就该采购合同涉及的履行事项,滨海昌正以公司为被告在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起诉。江苏省滨海市人民法院就上述案件做出一审判决,判决内容显示,、被告安徽金春无纺布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滨海昌正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400,000元;驳回原告滨海昌正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