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秀地产:附属公司贷款7亿港元,规定若越秀企业不再对公司行使有效管理控制权,即构成违约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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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秀地产7月25日公告,泓景有限公司(作为借款人)与一家银行(贷款人)订立一份融资协议,据此贷款人在融资协议的条款及条件之规限下提供7亿港元之定期贷款融资,贷款期由融资协议日期起计364天。泓景为公司全资附属公司,其于融资协议项下责任由公司担保。融资协议规定,倘公司之控股股东越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公司已发行之具投票权股份中持有少于30%之直接或间接权益,或倘越秀企业不再是公司单一最大实益股东的地位,或倘越秀企业不再对公司行使有效之管理控制权,即构成违约事件。若发生有关违约事件,则贷款人可宣布融资项下所有债项将立即到期应付。截至公告日期,越秀企业实益拥有公司已发行股份合共约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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