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22日,江苏中南建设(维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南建设或公司;证券代码:000961)发布《关于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称:“公司日前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简称“江苏证监局”)《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85号),主要内容如下:“2022年1月29日,你公司披露《2021年度业绩预计下降的公告》。预计2021年度净利润为08亿元至223亿元。2022 年4月26日,你公司披露《2021年度报告》,2021年经审计净利润为-382亿元,并于同日披露了《关于2021年业绩与预告有重大偏差的说明公告》。你公司实际业绩较预告业绩由盈转亏,未及时进行业绩预告更正,信息披露不准确。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表示,依据2022年1月2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下称《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披露的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虚假陈述。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原告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原告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中南建设因涉嫌信息披露违规,被江苏证监局给予警示函的监管措施。根据《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规定》,受损投资者或可索赔。
目前,章祥兵律师正在代理中南建设受损投资者索赔诉讼工作,索赔条件为:
在2022年1月29日至2022年4月25日期间买入中南建设股票,且在2022年4月25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进行索赔诉讼。(中南建设维权入口)
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可联系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团队,并提供下述文件:身份证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和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首次买入该股票至今)、详细联系方式。
章祥兵律师声明:
最终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
律师费为风险代理,在投资者实际获赔后再支付。
(本文由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立场。章祥兵律师,证券维权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研究生毕业,法学硕士。擅长代理证券诉讼、金融维权案件,有多年投资者维权诉讼经验。成功代理或正在代理数百件投资者维权案件,代理了多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标志性意义的案件。投资者诉索菱股份(维权)及董监高案件,入选深圳中院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十大典型案例;中国银行“原油宝”民事案件入选2020年度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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