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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河环保7月22日公告,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以通讯表决的形式召开,因审议事项较为紧急,本次会议经全体董事同意豁免通知时限要求。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会议董事9名。公司董事长李玉国主持会议。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会议审议及投票表决,审议未通过《关于3%以上股东要求增加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议案》。公告显示,2022年7月21日,公司收到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股东深圳市信天精密技术有限公司和付东梅书面提交的《关于要求增加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提议将选举张亮、高雅、闫四海先作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以及将选举任亚刚、刘云、王兴春先作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以临时提案提交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这一议案的表决情况是:0票赞成,8票反对,1票弃权;议案未获得通过。
投反对票的董事李玉国、陈荣强、刘水东、李国壁、闫成德、赵立三、赵明、陈爱珍反对理由概括如下:
深圳市信天精密技术有限公司和付东梅不具备提案资格。《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第6规定,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记录的证券,由会员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的利益,行使对发行人的权利。本条所称对发行人的权利,是指请求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参加证券持有人会议、提案、表决、配售股份的认购、请求分配投资收益等因持有证券而产生的权利。深圳市信天精密技术有限公司和付东梅股票账户虽合计持有的公司的股份超过3%,合计持有17138514股,但是其中3308720股通过信用账户持有,13829794股通过普通账户持有,通过普通账户持有的比例为54%,普通账户持股比例低于3%。两名提案股东持有的普通账户与信用账户股权总和虽然超过3%,但是信用账户应当由会员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的利益,行使对发行人的权利。因此深圳市信天精密技术有限公司和付东梅本身并不具备提案资格。
深圳市信天精密技术有限公司和付东梅不仅不具备提案资格,其提交的材料亦不完全符合有关规定。深圳市信天精密技术有限公司和付东梅向公司提交的资料不完全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第二章第一节第二条规定,问题如下:(1)提案人付东梅本人并未亲自提交《关于要求增加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亦未提供其授权代理人的有效证件和授权委托书;(2)提案人深圳市信天精密技术有限公司未提交关于提案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声明以及提案人保证所提供持股证明文件真实性的声明;(3)提案人付东梅未提交关于提案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声明以及提案人保证所提供持股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真实性的声明。
投弃权票的董事范朝弃权理由如下:时间较紧急,资料较多,无足够时间发表适当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