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进出口双方当事人应在买卖合同中,明确规定采用信用证方式付款。进口人向其所在地银行提出开证申请,填具开证申请书,并交纳一定的开证押
进出口双方当事人应在买卖合同中,明确规定采用信用证方式付款。
进口人向其所在地银行提出开证申请,填具开证申请书,并交纳一定的开证押金或提供其它保证,请银行(开证银行)向出口人开出信用证。
开证银行按申请书的内容开立以出口人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并通过其在出口人所在地的代理行或往来行(统称通知行)把信用证通知出口人。
通知行核对印鉴或者密押无误后,将信用证交与出口方。
出口方审核信用证与合同相符后,按照合同要求将货物付运出去,并取得各项货运单据,开出汇票,在信用证有效期内,送请开证行授权的银行(议付行)议付。
议付行按信用证条款审核无误后,按照汇票金额扣除利息,把货款垫付给出口方。
议付行将汇票和货运单据寄给开证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索偿,往往是在扣除已交保证金的基础上少补多退。
开证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核对单据无误后,付款给议付行。
开证行通知进口方付款赎单。
进口方付款并取得货运单据后,凭此向承运人提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