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7月22日更新 网约车平台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数据 交通部已经明确规定

导读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现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运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加强网约车预约监管信息交换平台(简称网约车监管信息交换平台)运营管理,规范数据传输,提高网约车行业监管效率,为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根据《互联网》,根据《预订出租车运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公安部安全、商务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发〔2019〕46号)等有关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监管信息交流平台包括全行业网约车监管信息交流平台(简称行业平台)和省级网约车监管信息交流平台,市级网约车监管信息交流平台(简称市平台)。

第三条网约车监管信息交换平台的数据传输、运行维护和数据质量评价,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指导各级网约车监管信息交换平台运营管理。

各省、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省级平台的运营管理,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平台的运营管理。市、区级交通主管部门(简称城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平台在本市的使用、运营、维护和管理。

各网约车平台公司(包括依托互联网技术提供信息服务,与网约车平台公司共同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平台)按照相关规定,负责规范本平台的运行管理和数据传输工作。

内容来自:大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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