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上市公司分拆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财务顾问”)作为正在履行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产中大”、“上市公司”、“公司”)分拆子公司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持续督导工作的财务顾问,对公司自分拆子公司上市之日(2021年12月16日)至2021年12月31日运行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财务顾问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财务顾问主办人
吴霞娟、丁旭
(三)现场检查时间
2022年4月12日
(四)现场检查人员
丁旭
(五)现场检查手段
1、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访谈;
2、察看上市公司主要生产经营场所;
3、查看公司自分拆上市以来的“三会”文件;
4、核查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董监高承诺履行情况;
5、核查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情况;
6、查阅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
二、本次现场检查主要事项及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核查了物产中大的公司章程、公司治理制度及内部控制制度,核查了公司本持续督导期间召开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材料等资料,并与公司高管等相关人员进行访谈。
经核查,财务顾问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公司治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规范运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够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履行责任。
(二)信息披露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检查了公司三会文件、会议记录,并与指定网络披露的相关信息进行对比和分析。
经核查,财务顾问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已按照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公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披露及时、准确、真实、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看了公司主要经营场所,查阅了公司主要管理层人员名单、机构设置和运行文件、关联交易协议,核查了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情况。
经核查,财务顾问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都保持了独立性,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不适用。
(五)独立经营状况、持续经营能力情况
财务顾问自2021年12月16日物产中大分拆物产环能上市后,持续关注上市公司核心资产与业务的独立经营状况、持续经营能力等情况。
经核查,财务顾问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物产中大核心资产与业务的独立经营状况良好,不存在持续经营能力明显下滑的情形。
(六)针对所属子公司发生的对上市公司权益有重要影响的资产、财务状况变化,以及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要信息,督导上市公司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财务顾问查阅了物产环能上市后的公告文件,以及物产中大自2021年12月16日分拆物产环能上市后的公告文件。
经核查,财务顾问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物产环能未发生对物产中大权益有重要影响的资产、财务状况变化,以及其他可能对物产中大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要信息。
(六)保荐人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一)独立经营及持续经营能力情况
建议公司继续保持核心资产与业务的独立经营,持续保持持续经营能力。
(二)信息披露
建议公司继续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特别针对物产环能发生的对上市公司权益有重要影响的资产、财务状况变化,以及其他可能对物产中大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要信息,需要及时按要求进行信息披露。
四、是否存在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次现场检查未发现物产环能存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上市公司分拆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财务顾问持续督导现场检查工作过程当中,公司给予积极的配合。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中信证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上市公司分拆规则(试行)》的有关要求,对物产中大认真履行了持续督导职责,经过本次现场核查工作,中信证券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物产中大在公司治理、内控制度、三会运作、信息披露、独立性、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等重要方面的运作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分拆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
财务顾问主办人签名:
吴霞娟
丁旭
财务顾问: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4月19日
来源:·中证网 作者: